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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九十七學年度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台中市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台中市西屯區上安路一五六號)。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四條: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六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廣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互選產生,每班三至五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八條: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十五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選舉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條:本會得由常務委員會聘請地方熱心教育人士擔任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一條:本會得置幹事一人,由學校推薦,掌管日常事務及聯絡事宜,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擔任,掌管財務事宜。
第三章 開會及任務
第十二條:本會每一學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之任務如左: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四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五條: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議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三人至九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八、選派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六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八條:家長會每屆會員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四章 會費
第十九條: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市政府協調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繳收標準收取。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其他家長捐款納入家長會管理。
第二十條:家長會費之徵收﹐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決議辦理。
第廿一條: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左﹕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廿二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副會長及執行秘書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廿三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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